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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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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0: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目前我市有关部门正在调配资金,调试信息系统,预计5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位。
       据悉,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再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10元。对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次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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